如何確定扣繳增值稅計稅依據?
? 我公司和境外公司簽訂機器修理合同,由境外公司派人到我公司修理機器,其中部分配件由境外公司有償提供,有進口報關單,合同約定修理費和配件費用分開核算,請問在計算扣繳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修理費金額,還是修理費加配件費用。 謝謝!
由于配件進口的時候已經由海關代征了進口增值稅,所以您企業應按照修理費金額作為計稅依據,按適用稅率17%代扣代繳增值稅。
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銷售額。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具體來講,作為增值稅計稅依據的銷售額包括如下三個方面內容:
1.價款。即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
2.價外費用。即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這里所稱“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 (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稅法規定,上述價外費用,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都應當并入銷售額計稅。但按照規定,下列三個項目不包括在價外費用之內:
?。?)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增值稅作為價外稅,相應地其應當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也不應當包含在銷售額中。
?。?)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代墊運費:
a.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b.納稅人將該項發票交給購買方的。
同時符合上述兩個條件,表明這是企業為購買方義務代辦貨物運輸業務,并未從中取得利益,因而其向購買方收取的運費不應當包括在銷售額中。
3.消費稅稅金。消費稅為價內稅,其應納消費稅包含在其銷售價格中。因此,在計算增值稅額時,凡屬于應征收消費稅的貨物,其應納消費稅稅金應包括在作為計稅依據的銷售額中。
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的非應稅勞務,依照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其銷售額分別為貨物與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的合計,貨物或者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的合計。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并定價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外匯結算銷售額的,應當將外匯折合成人民幣計算。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當月1日的國家外匯牌價 (原則上為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以及納稅人有視同銷售行為而無銷售額者,由主管稅務機關按下列順序核定其銷售額:
?。?)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l+成本利潤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公式中的成本,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
對屬于應征收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消費稅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退還給購買方的銷售額,應從銷貨退回或折讓當期的銷售額中扣減。